《光明日报》1996年12月3日第7版《破除陋习移风易俗》一文中,有如下一个句子:
“这种吃喝风,一浪费财富,二损坏形象,三有碍健康,百害而无一益。”
句中,“损坏”应改为“损害”。“损坏”与“损害”都有使宾语蒙受损失、由好变坏的意思,但也存在着细微差异,不能混同。
一是搭配对象不同。“损坏”多与具体物搭配,如“~公物”“~庄稼”“~路面”等。“损害”多与抽象物搭配,如“~名誉”“~利益”“~身心健康”等。
二是意义的侧重点不同。“损坏”往往是使受事在外观形式上受到损伤,“损害”则往往是使受事在内容性质上受到损伤。同是与具体物搭配,“损坏牙齿”“损害眼睛”中的“损坏”与“损害”一般是不能互换的。因为前者侧重于指牙齿的外形上受损,后者侧重于眼睛的视力(即性质、功能)上受损,尽管前者也可涉及牙齿的功能。再如“损害身体”的“损害”,涉及的是内在的体质,所以不能换“损坏”。同样,上文所引句子的“吃喝风”“损害形象”的说法,不是指形象表面上受损,而是指内在的(品质上的)受损,因而,不能说“损坏形象”。
“损坏”表示外观形式上受损,不大可能与抽象物搭配。